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724號
TPDV,101,司促,10724,2012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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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志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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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