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之光娛樂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胡漢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壹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0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0,21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Y036401。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