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200號
KSDV,106,司拍,200,20170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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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相 對 人 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博浩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余美華劉榮源於民國105年3月18日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 定新台幣(下同)10,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5年3月15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 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105 年4月28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相對人所有,亦經登記在案。 茲因債務人余美華劉榮源於民國105年3月21日向聲請人借 用9,0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 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余美華劉榮源自民國105 年12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各1件、借據、本票、支票影本、1件為證。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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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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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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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 │前鎮 │憲德 │一 │000-0000 │ │730 │10000分 │ │
│ │ │ │ │ │ │ │ │之1245 │ │
├─┴───┴────┴────┴────┴────────┴─┴──────┴────┴──┤
│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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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 │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0.02 │陽台: │全部│ │
│ │ │憲德段一小段000-0000地號 │4層樓房 │二層:50.02 │16.34 │ │ │
│ │629 ├───────────────┤ │三層:50.02 │平台:5.63│ │ │
│ │ │ │ │四層:50.02 │屋頂突出物│ │ │
│ │ │民壽街20巷9號 │ │合計:200.08 │:5.2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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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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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