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黃三州即登烽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聲遠即晉旺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聲請人名稱(負責人係黃三「州」,抑或黃三「洲」) ,並提出工商登記事項表。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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