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438號
TPDV,101,司促,10438,201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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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三州即登烽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聲遠即晉旺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名稱(負責人係黃三「州」,抑或黃三「洲」)
,並提出工商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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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