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頂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李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展通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瑞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貳
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叁仟叁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年
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
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零柒拾陸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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