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435號
TPDV,101,司促,10435,2012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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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巨石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栗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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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石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