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伍仟柒佰捌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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