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0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廉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原住臺 北市松山區○○○路○ 段121 號5 樓,業於民國八十四年十 月十二日為除戶登記,現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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