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2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世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