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1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潮社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慧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漢錫
胡永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貳拾伍萬零伍佰叁拾
叁元,及美金貳萬陸仟貳佰捌拾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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