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0052號
TPDV,101,司促,10052,2012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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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王甫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玉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0052號)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3日經核准與「建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且變更名稱為「永豐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二)債務人前於92年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短期循環融資,
債權人核准額度為新臺幣30,000元,期間自92年9 月
12日起至93年9 月12日止,期滿時,如債務人不為反
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
續延長一年,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屆期而未延長
時,債務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利息依固定年利
率15%按日計算,並須於每月結算及還款,如債務人
有未依約履行還款之情事,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且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三)惟查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債務已全部到期而債務人
並未清償,迄今仍有如債權人於前所聲明請求所載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以上所述茲有短期循環融
資契約及往來明細可證。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基於
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賜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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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