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96號
TPDV,101,司,96,2012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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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自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方位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
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趙亞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街六十六巷十號六樓)為相對人全方位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全方位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除因合併 、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 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 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 第26條之1、第113條、第79至81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全方位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全方位公司)截至民國100年10月24日欠繳營利事業所 得稅計新臺幣2萬6,500元,因該公司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 府於100年8月22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0037293900號函廢止登 記,依法應行清算,惟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趙東江已於98 年3月24日死亡,且趙東江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爰依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 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全方位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該公司之 章程並未對選任清算人有特別規定,且趙東江為該公司唯一 股東兼董事,其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臺北市政 府98年12月21日府產業商字第09891828100號函、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全方位公司章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函、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家庭成員資料查詢清單等件為證, 堪信為真。是為處理相對人全方位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 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 無不合。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供趙亞男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趙東江係由其女趙亞男列報扶養,且趙東江之死亡申請 書為其書寫,認兩人之間有較為密切之聯繫;又趙亞男均固



定自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領有薪資所得,應有正常智識能 力處理相對人全方位公司之事務,且為進行清算事務所需用 之公司資料,以其親屬最具接近資料之可能,況趙亞男並無 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事,堪認選派趙 亞男擔任相對人全方位公司之清算人應為妥適。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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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方位行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