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152號
TPDV,101,司,152,2012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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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杜平使即捷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捷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杜平使為捷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捷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捷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 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 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該公司股東會之同意由杜平使為 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杜平使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 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杜平使同意書、帳簿保 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一百年度 司司字第三四○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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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杜平使即捷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