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謝調錫
上開原告與被告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
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玖仟零叁拾
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伍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退休金之契
約或法律上依據,暨提出退休前六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轉帳
戶存摺影本,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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