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9號
TPDV,100,重訴,29,2012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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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原   告 Uni-Spl.
  法定代理人 顏博明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複 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被   告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格琮
  訴訟代理人 蔡玉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UNI-SPLENDOR CORP.」、「P.O. Box957, Offshore Incorp., Centre Road Town, Torola, BritishVirgin Island.」之記載,應更正為「Uni-Splendor Corp.」、「P.O. Box 957, Offshore Incorporations Centre,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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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