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11號
TPDV,100,重訴,1211,2012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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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
原    告 雷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瑋
訴訟代理人  鄭文婷律師
複 代 理 人  張晉豪律師
被    告 莊炳銘
       林玉錢
上列二被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律師
       吳志勇律師
複 代 理 人  張聰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一00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四號民事訴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0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四號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最高法院 十八年抗字第五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莊炳銘與訴外人蘭陽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蘭陽能源科技公司)共同簽發、發票 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面額新臺幣(下同)一千萬 元之本票一紙,對莊炳銘有一千萬元之本票債權,另尚有一 千六百萬元之違約金債權,其曾向本院聲請許可本票強制執 行,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票字第一0四九八號裁定准許, 其乃執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莊炳銘、蘭陽能源 科技公司之財產,未獲取償,經本院於一00年五月十六日 發給債權憑證,詎莊炳銘竟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將其所 有:①坐落臺北市○○區○○段三小段第四七六地號、權利 範圍萬分之一六五之土地,②其上建號同段第二七七七號、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六三0巷十七號三樓之房屋, ③坐落宜蘭縣頭城鎮○○段福成小段第一五三地號之土地, ④坐落宜蘭縣頭城鎮○○段福成小段第一五三之二地號之土 地,全數贈與配偶即被告林玉錢,並於同年十一月五日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顯有害及其債權,爰依民法第二百四 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撤銷前述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所



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並請求林玉錢塗銷前開所有權移轉登記 。
三、被告則以原告所執有、本院九十九年度司票字第一0四九八 號民事裁定所示之一千萬元本票,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 中簡易庭以一00年度中簡字第二號民事判決認定本票債權 並不存在,原告對被告莊炳銘亦無一千六百萬元之違約金債 權存在,被告間就前述①②③④四項不動產之夫妻贈與及所 有權移轉行為自無害及原告債權之可言,原告以其債權受侵 害為由訴請撤銷被告間就前述不動產之夫妻贈與及所有權移 轉行為,俱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本件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於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就 前述①②③④四項不動產之夫妻贈與債權行為及九十九年十 一月五日之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要以原告對被告莊炳銘有 一千萬元之本票債權及一千六百萬元之違約金債權為前提, 而原告對莊炳銘之一千萬元本票債權是否存在,業經莊炳銘 、蘭陽能源科技公司起訴請求確認不存在,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臺中簡易庭判決莊炳銘、蘭陽能源科技公司勝訴,該事 件現仍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00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四號事 件審理中,至原告對莊炳銘是否有一千六百萬元之違約金債 權一節,亦經原告起訴請求莊炳銘給付違約金,現在本院一 00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四號事件審理中,是該等訴訟結果 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揆諸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有停 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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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