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0年度,9號
TPDV,100,醫,9,2012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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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林欣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松源因100年度醫字第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壹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仟玖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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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