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053號
TPDV,100,訴,5053,2012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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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53號
上 訴 人 台灣航太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維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97,92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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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航太化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