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3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劉宗欣律師
許修豪律師
陳威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治間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0年8月1日,起訴請求被告郭治給付租金 。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81年5月5日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謄 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