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71號
上 訴 人 洪靖雅
洪靖芳
洪文欽
洪靖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
訴字第237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柒仟柒佰零玖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零叁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