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287號
TPDV,100,家訴,287,20120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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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287號
  原   告 李力升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兼
  法定代理人 李鄭阿桂
  被   告 楊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原告對民國101 年1月18
日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所為之100年度家訴字第287號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應增列「如被告遲誤一期給付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家事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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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