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2153號
TPDV,100,司聲,2153,2012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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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 對 人 玉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伯郊
      林昱樹原名:林中.
兼法定代理
人即破產人 郭立力
法定代理人即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相 對 人
即破產人  王令一
法定代理人即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相 對 人
即破產人  王令台
法定代理人即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2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兼法定代理人郭立力住臺中市○區○○街12號3樓居臺中市○區○○街16號3樓」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即破產人郭立力住臺中市○區○○街12號3樓居臺中市○區○○街16號3樓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陳淑貞律師住臺北市○○區○○路3段120號3樓之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相對人郭立力業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4日以97 年度破更一字第10號裁定破產,並於100年1月17日裁定選任 陳淑貞律師為其破產管理人,有卷附上開二裁定影本以佐。 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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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寶華商業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