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71號
TPDM,101,附民,71,2012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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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盛晃
被   告 曾子芸
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 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1 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案件部分(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794號), 係於101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有上開刑事案件審判筆 錄可稽,而原告於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1 年3 月14 日,始遞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所 載收狀時間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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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