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毀損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17號
TPDM,101,附民,117,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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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原 告 顏宇真

樓C座
被 告 盧可明

上列被告盧可明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87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
顏宇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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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