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115號
TPDM,101,附民,115,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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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李治國
被   告 林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5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告訴人對被告所提涉犯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 月21日以101年度易字第357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上揭 規定,應駁回原告之訴,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亦失附 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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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