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兼 具保人 楊明鐘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113號、執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楊明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明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 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1000214 0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應沒入之;保 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 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0年9月2 日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保證金1 萬元,嗣其案件確 定後,經聲請人合法通知,命被告到案執行,惟被告未遵期 到案接受執行,囑警拘提亦未能拘獲,亦查無何在監在押紀 錄,以上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101年3月1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14010404號函及檢附之拘票 、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 認定,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楊坤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