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265號
TPDM,101,聲,1265,201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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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仲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緩字第1280號
、101年度執聲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黃色錠劑碎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柒肆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處 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 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 亦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 ,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 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 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作為聲請依據時, 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 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 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意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635 號被告杜仲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MDMA 3個半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 3月30日 以99年度偵字第56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 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之黃色錠劑碎塊壹袋,經送交通部民用 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 驗餘淨重0.7402公克),有該中心99年1月8日航藥鑑字第09 90025 號鑑定書書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含有第二 級毒品MDMA成分無訛,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小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品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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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