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1年度,45號
TPDM,101,簡上,45,201205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承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4343
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5839 號
)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汪承禎知悉Windows Life 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以下簡 稱MSN )上之副標題為線上友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文字,竟基 於貶損李天信名譽之單一犯意,自民國99年6 月12日起,接 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其臺北市○○區○○路271 巷12 號4 樓住處,將其MSN 帳號「taipower@ms13.hinet.net 」 之如附表所示暱稱旁,登載如附表所示之副標題,使其MSN 線上友人均得觀覽如附表所示之副標題,公然侮辱李天信, 足以貶抑李天信之名譽。又汪承禎知悉Facebook社群網站係 供個人進行社會活動、聯繫及交友之網路平台,發表於個人 「塗鴉牆」上之內容,均可為設定成好友之特定多數人共見 共聞,竟另行起意,於同年8 月18日及20日,接續在其個人 編輯、使用之Facebook社群網站塗鴉牆頁面上,以「李天信 是個謊言連篇的主耶穌信徒」、「主耶穌怎麼老是喜歡收爛 人當教徒?」等文字,公然侮辱李天信,足以貶損李天信之 名譽。
二、案經李天信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依通常程序 進行後,因汪承禎於100 年度易字第2648號案件審理時自白 犯罪,經原審認為適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院用以認定被告汪承禎犯有本案罪行之卷內供述證據資料 ,因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未爭執該等證 據之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 低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5 第2 項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㈡、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亦查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 面規定,應具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李天信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參他卷第35頁至 第37頁),並有MSN 網頁擷取圖片31張(參他卷第5 頁至第 20頁)及Facebook社群網站網頁擷取圖片3 張(參他卷第21 頁至第22頁)在卷可考,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侮辱者,係指以言語或舉動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足以減 損他人之聲譽。查被告於前揭時間,在MSN 通訊軟體系統及 Facebook社群網站上,以如上所述文字辱罵告訴人,使多數 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衡情已足使告訴人感到難堪、不快, 並足以減損告訴人之聲譽及人格,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二罪)。被告接續於99年6 月 12日至8 月13日間,使用如附表所示之副標題;於同年8 月 18日及20日,接續在其個人編輯、使用之Facebook社群網站 塗鴉牆頁面上,編寫如犯罪事實所載之文字,其分別於MSN 及Facebook之數次行為各係基於貶損告訴人名譽之單一犯意 ,於緊密之時間內,在同一通訊系統中,對相同、特定之多 數人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尚屬薄弱,分 別就MSN 及Facebook部分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 除於MSN 通訊軟體系統上以如附表所示之副標題貶抑告訴人 外,另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上對不同於MSN 使用群體之特定 多數人為上開侮辱告訴人之行為,其前後2 次於MSN 及Face book之不同網路社群中侮辱告訴人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在同一犯罪 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法院量 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 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 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審以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 ;因認告訴人前於99年3 月間,在網路上有貶抑被告之言論 ,始為本件犯行,犯罪動機尚屬單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調 查時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雖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然 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表示願向告訴人道歉,非無悔悟之 意;並慮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等情況等一切情狀,引用上 開法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



1 項,刑法第42條第3 項、第51條第7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等規定,就被告所為兩次犯行, 各判處被告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 元,如易服勞役,以 1,000 元折算1 日,並定應執行刑為罰金9,000 元,如易服 勞役,以1,000 元折算1 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 亦屬妥適。檢察官以原審判決就量刑之理由固已記載上情, 惟未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在MSN 上之副標題及Facebook之個 人「塗鴉牆」內,以「李天信是個謊話連篇的主耶穌信徒」 、「不要臉的偽教徒專做對不起耶穌的事,還一天到晚強調 他是教徒」、「主耶穌怎麼老是喜歡收爛人當教徒?」、「 一個sula教徒的鳥被耶穌收去烤香腸了—教徒司機的鳥被教 徒拿去捅教徒的屁眼了」等文字侮辱告訴人,期間長達數月 ,對告訴人名譽造成嚴重損害,而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判決僅量處被告罰金9,000 元,忽略刑法第57條所定其他情狀,並未考量各該事由之全 部具體情形,其量刑顯屬過輕,難收懲治之效等情為由,並 檢附告訴人請求上訴狀,提起上訴。然而,原審已審酌被告 犯案之動機,且被告迭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對於犯案過程供 承明確,就其犯行均坦白認罪,難認被告毫無悔意。參之告 訴人於本院審理期間,已撤回本案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 本院101 年度北簡字第46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 本院101 年度北簡字第4629號言詞辯論筆錄乙紙在卷可憑( 參本院卷第53頁),被告亦撤回另案對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 之民事事件之起訴(即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00 號損害賠 償事件),有本院101 年度簡上字第100 號損害賠償事件準 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可憑(參本院卷第40頁、第41頁),則 被告已停止與告訴人間之訴訟糾紛,難認被告未盡力謀求與 告訴人達成和解,自不足認為被告犯後態度惡劣。徵之告訴 人於本案所受損害期間及程度,原審量刑應屬相當,是檢察 官以前述事由提起上訴,核無理由,應予駁回。肆、應適用之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8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時間 │暱稱 │副標題 │
├──────────┼─────┼───────────────┤
│99年6月12日 │visorprism│李天信是個謊話連篇的主耶穌信徒│
│ │1969 │~跟他在一起的全是王八蛋 │
├──────────┼─────┼───────────────┤
│99年6月18日 │visorprism│一個sula教徒的鳥被耶穌收去烤香│
│ │1969 │腸了~教徒司機的鳥被教徒拿去捅│
│ │ │教徒的屁眼了~ │
├──────────┼─────┼───────────────┤
│99年6月24日 │visorprism│耶穌收教徒真隨便,專收喜歡說謊│
│ │1969 │的人 │
├──────────┼─────┼───────────────┤
│99年7月7日 │visorprism│不要臉的偽教徒專做對不起耶穌的│
│ │1969 │事,還一天到晚強調他是教徒 │
├──────────┼─────┼───────────────┤
│99年7 月9 日至同年月│visorprism│李天信是個謊話連篇的主耶穌信徒│
│11日 │ │ │
├──────────┼─────┼───────────────┤
│99年7月12日 │visorprism│不要臉的偽教徒專做對不起耶穌的│
│ │1969 │事,還一天到晚強調他是教徒 │
├──────────┼─────┼───────────────┤
│99年7 月13日至同年月│visorprism│李天信是個謊話連篇的主耶穌信徒│
│17 日 │ │ │
├──────────┼─────┼───────────────┤
│99年7 月18日至同年月│visorprism│不要臉的偽教徒專做對不起耶穌的│
│19 日 │1969 │事,還一天到晚強調他是教徒 │
├──────────┼─────┼───────────────┤
│99年7 月21日、同年月│visorprism│李天信是個謊話連篇的主耶穌信徒│
│23 日 │1969 │~跟他在一起的全是王八蛋 │
├──────────┼─────┼───────────────┤
│99年7 月26日至同年8 │visorprism│李天信是個謊話連篇的主耶穌信徒│




│月1 日、同年8 月3 日│ │ │
├──────────┼─────┼───────────────┤
│99年8月5日 │visorprism│一個sula教徒的鳥被耶穌收去烤香│
│ │1969 │腸了~教徒司機的鳥被教徒拿去捅│
│ │ │教徒的屁眼了~ │
├──────────┼─────┼───────────────┤
│99年8 月6 日、同年月│visorprism│李天信是個謊話連篇的主耶穌信徒│
│9 日 │ │ │
├──────────┼─────┼───────────────┤
│99年8 月10日至13日 │visorprism│不要臉的偽教徒專做對不起耶穌的│
│ │1969 │事,還一天到晚強調他是教徒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