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RIANO I.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43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MARIANO INIGUEZ(美國 籍)於民國100年12月10日凌晨3時許,在址設臺北市○○區 ○○路90號B1之「ROOM 18」夜店內的HIP HOP舞池,因搭訕 ELISA JULIA TONI VOGGENGER(德國籍,下稱ELISA,其所 涉傷害部分,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之事,與ELISA 友人FELIX JOHANNES HEISIG(德國籍,中文名:韓凡霖, 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JOHANNES HEISIG FELIX」,應予 更正)有所爭執;詎被告因此心生不滿,竟揮拳毆打告訴人 左側臉部,使其受有臉部挫傷(FACE CONTUSION)、左眼角 潰爛(LEFT CORNEAL EROSION)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之規定,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該罪依同法第 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查被告業於101年4月20日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告訴人旋於本院辯 論終結前之101年4月26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本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調解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 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被告被訴傷害罪部分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