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墾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
字第469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有明文。
三、告訴人李治國告訴被告林墾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 訴乃論。經查:告訴人業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 為證,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