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洪靜瑜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被 告 許南榮
陳仁燦
店區戶政事務所)
高國慶
1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792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