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盧慶松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相 對 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 消債清字第26號裁定於民國106年3月14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有清 算價值財產僅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經本院發函查詢僅約新 台幣1940元,無解約分配實益,另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 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 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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