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1年度,75號
TPDM,101,審易,75,2012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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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聖然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年度偵續
字第八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聖然賀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賀威公司,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二號四樓之 一)擔任助理,賀威公司係第二類電信業者,從事電話節費 盒等電信服務業務,客戶使用電話,可經由該公司裝設之路 由器(即電話節費盒)轉由該公司之線路撥出通話,以節省 費用,其公司業務與同屬第二類電信業者之亞東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亞東德毅豐資訊有限公司(均為張志嘉經營,以下 通稱亞東公司)有競爭關係,而賀威公司與亞東公司均曾向 冠北電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冠北公司)購買「魔術通 」之路由器作為公司節費盒,雙方產品所用路由器實際上無 何差異,惟余聖然因受公司指示須於閒暇時間上網利用機會 促銷公司產品,其為違成公司交待工作,竟採取負面抹黑同 業以促銷其公司產品方式,而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九十八 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約十一時二分及九十九年一月四日下午 約十一時十三分,在賀威公司內,利用公司電腦及設備連線 上網至奇摩知識討論區,在「公司電話節費」及「怎麼打比 較便宜」等議題上,分別以暱稱「小比比」、「小心肝寶貝 」等名義,發表推薦賀威公司產品之意見,並指摘散布「朋 友公司使用亞東產品,品質不是很優」、「我聽說亞東用的 節費盒品質不是很好捏,聽說壽命不長,很快就會當機了, 因為成本比較低吧」等捏造且足以貶損亞東公司名譽之不實 流言,抹黑亞東公司之節費盒品質不良,而損害亞東公司之 信用。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 嫌及同法第三百十三條之妨害信用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亞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亞東德毅豐資訊有限 公司告訴被告余聖然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及同法第三百十三條之罪,依同法第 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亞東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亞東德毅豐資訊有限公司已於一○一年五月四日具 狀撤回告訴,此有卷附告訴人亞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亞東 德毅豐資訊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佐,依 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妨害名譽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亞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亞東德毅豐資訊有限公司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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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北電信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德毅豐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賀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豐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