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9號
原 告 吳姿儀
被 告 聶魯川
上列被告聶魯川因本院民國一○一年度審交易字第一五九號業務
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