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64號
原 告 周俊達
被 告 陳躍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238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被告於民國100年1月5日下午4時15分許及10時15 分許,2次侵入位於臺北市○○區○○路57巷7號茂昌水果倉 儲公司,偷竊原告之水果禮盒及現金共新臺幣24,000元,請 被告賠償款項,並自100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政府所 定之年利率計算利息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被告陳躍驞被訴竊盜乙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238 號) ,業經刑事判決認定無罪在案,依照前揭規定,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楊坤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