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33號
原 告 魏麗莉
被 告 姜克勤
李佩芝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
滕澤珩律師
謝其演律師
洪玉珊律師
王彥期律師
被 告 陳閎縯
5樓
陳則瑋(英文姓Chen;英文名Bryan Tsewei)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