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527號
TPDM,100,交易,527,2012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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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5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希霖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緝字第1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鄭力超告訴被告徐希霖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 ,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黃愛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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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