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醫字第3號原 告 劉宣佑 劉邦興 劉邦惠 劉邦燕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被 告 王怡寬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語然律師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兩造願協商和解事宜,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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