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68號
TCDV,99,建,68,2012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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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佳德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卿
送達代收人 陳慧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5,252,144元,反訴部分核定為1,626,777元,以上2項合計為
6,878,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6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3,668元,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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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竑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德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