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00號
TCDV,101,除,400,2012053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高金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4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
│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0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高金富 │渣打商業銀行神岡分│100年11月20 │235,304元 │AA0000000 │ │
│ │ │行 │日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