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58號
TCDV,101,訴,558,201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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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 告 呂欣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瑞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黃瑞祥」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
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告黃瑞祥之最
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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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