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坤潭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府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昭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