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329號
TCDV,101,訴,1329,201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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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29號
  原   告 賴俊桔
  被   告 淞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雄即蘇振華.
  被   告 駱宜璟即駱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以原告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0 0,000元,應繳裁判費 34,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4,1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 4月30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4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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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淞楊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