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八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臺南縣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乙○○處長
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九十年度簡字
第三八七三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
理 由
按對於簡易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蘇秋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朱景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