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楊順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晶丞建設有限公司、林
登木、謝式銘、陳明、張棟宇、劉明隆、太廣股份有限公司、歐
陽鯤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式銘、太廣股份有限公司、歐陽鯤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4,781,3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
判費1,544,8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544,38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