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47號
TCDV,101,補,747,201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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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黃銘坤
原 告 國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麟
被 告 大漢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
當事人間船舶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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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漢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