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7號
原 告 賴金隆
賴美華
賴錦榮
賴國榮
賴鳳英
賴永祥
賴筱蒨
賴佳玉
賴林圓
賴緯誠
賴鳳凰
賴鳳茹
賴靜慧
賴靜誼
陳秋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被 告 賴碧堂
石麗雲
賴漢宗
范又文
賴杏如
石杏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56,400元(其中土
地部分157平方公尺,以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6,400元計算
,價額為8,854,800元;建物部分,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1
年房屋稅繳款書所載現值為601,600元),合計9,456,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6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