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719號
TCDV,101,補,719,201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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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准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碧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15,062,505元,應繳裁判費1,008,03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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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