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王秀莉
被 告 盧柏霖
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74,000
元,房屋部分為643,100元,合計2,617,100元,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93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