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73號
原 告 張佩
被 告 曾秋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秋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25,000
元,應繳裁判費118,7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8,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國雄